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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执民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阿克苏铠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阿克苏地区建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苏铠宾商贸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建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中执民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阿克苏铠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祥云社区乌喀路1003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张丽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建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花园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谭视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楚县光明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本洲,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中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建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建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建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巴楚县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价值2628552.05元的财产或现金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郜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