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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696号原告:赵某,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王某甲,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许和平,安徽许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泽于2015年9月1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许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结婚,于2010年生一女。因婚前对被告家庭不够了解,婚后与被告父母同住,被告父母脾气暴躁,被告又一切听从父母安排,最终无法同住,我独自到外地打工。在2010年产一女后矛盾又一次激发,因被告家庭重男轻女,我坐月子无人问津,导致患上了严重的产后抑郁症,病好后,我带女儿一直在外地。2011年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又一次发生争执,被告对我施行了家暴,导到轻伤。所以,我们之间的感情破裂,从2010年后一直分居,孩子也由我一人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婚生女王某乙的教育费和婚嫁费由被告支付一半;4、被告赔偿原告精损失费5万元。被告王某甲辩称,原、被告双方婚后刚开始感情很好,后原告因身体原因对被告猜疑加重导致矛盾不断,导致目前的局面,鉴于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考虑现状同意解除婚姻。关于子女抚养,为有利孩子健康成长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宜,如果由被告抚养,考虑到原告在外打工不需要原告支付抚育费,第四项精神损失费不能成立。综上,为有利于婚生子健康成长,判令婚生女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26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现在上海顾路幼儿园。2008年12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另查,原告在上海浦东新区民办育才小学工作,婚生女王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再查,被告庭审时称自己月收入约2000多元,原告对此不持异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结婚证、出院记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准予离婚。关于抚养权,婚生女王某乙因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不利,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被告虽以原告患产后抑郁症的原因主张原告不适宜抚养孩子,但由出院记录可知原告已经治疗好转出院,且原告本身在学校工作抚养孩子并无不妥;同时被告以婚生女在原告处生活时体检指标中等偏下主张原告不适宜抚养没有法律依据。抚养费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被告的收入状况,酌情确定每月给付700元。关于子女的教育和婚嫁费,抚养费本身已包含教育费,原告主张的大学教育、婚嫁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因被告一家人骂其神经病而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其并没有提出证据证明,亦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赵某抚养,被告王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至王某乙独立生活时止。付款方法:王某甲按月主动给付,赵某出据领取。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