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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翼法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山西宇虹科贸有限公司与翼城县亿通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宇虹科贸有限公司,翼城县亿通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翼法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宇虹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慧,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翼城县亿通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启艳,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西宇虹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翼城县亿通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翼城县人民法院(2013)翼民初字第5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翼城县亿通铸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已经停产,该公司资产被法院另案查封,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宇虹科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永慧对此情况也予以认可。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执行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翼城县人民法院(2013)翼民初字第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翼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海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