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兆国与林天明、林庆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国,林天明,林庆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2738号原告陈兆国,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曾建峰,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林天明,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庆妹,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陈兆国诉被告林天明、林庆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兆国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兆国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陈兆国负担。审判员 周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金花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