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执异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霸州市利华燃气储运有限公司与河北三宝涂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异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利华燃气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益津路79号。法定代表人孙河忠,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三宝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馆陶县柴堡镇106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温丁宝,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河北丁宝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柴堡镇106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徐立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温丁宝,男,汉族,49岁,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房寨南村***号。本院在执行霸州市利华燃气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申请执行河北三宝涂料有限公司(三宝公司)一案中,利华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河北丁宝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宝公司)、温丁宝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认为,温丁宝系三宝公司的董事长,同时也是丁宝公司的总经理;丁宝公司无偿接收了三宝公司的土地、设备等全部资产。请求追加第三人温丁宝、丁宝公司为被案被执行人,并提供了温丁宝委托资产评估报告、邯郸市工商局保管的三宝公司案卷中的占用土地等相关证明。经审查,利华公司与三宝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3)邯市民三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宝公司返还利华公司172万及前期投资费用213566元;三宝公司赔偿利华公司172万的利息损失,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宝公司未履行其义务,利华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三宝公司为台港澳独资企业,其股东为香港立邦三宝涂料国际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13年1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丁宝公司于2013年3月4日成立,成立之初注册资金1000万,其中机器设备经评估价值为500.47万元,股东为温丁宝。丁宝公司所占用的土地于2014年7月15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为温丁宝。后丁宝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变更注册资金为2900万元,变更股东为温丁宝、徐立超、霍风震三人。本院认为,温丁宝、丁宝公司是否无偿接收了三宝公司的设备、土地等资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利华公司所提追加第三人温丁宝、丁宝公司为被案被执行人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霸州市利华燃气储��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温丁宝、河北丁宝涂料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艳芬代理审判员 徐 梅代理审判员 张树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振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