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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孟新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215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新兰,新乡市锦坤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1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辩护人马莉莉,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新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5年9月30日以新红检公诉刑变诉(2015)9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新兰及其辩护人马莉莉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7日,被告人孟新兰注册成立新乡市锦坤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自公司成立以来,被告人孟新兰在未经新乡银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新乡市金穗大道688号新乡商会大厦、新乡市金穗大道399号星海假日王府等处,以每月固定收益20‰至30‰不等的高额返利为诱饵,以委托理财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至2014年8月,共计吸收140余名社会群众资金3200余万元,截至案发,仍有2400余万元本金未还。2015年1月8日,被告人孟新兰到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孟新兰照片、户籍信息、收据、委托理财协议、期货明细等书证,证人鲁某、王某甲、梁某甲、方某甲等的证言,被告人孟新兰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孟新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新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孟新兰的涉案金额中应减去其公司工作人员及家人朋友200余万元的存款数额。2、孟新兰系投案自首。3、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对法定代表人孟新兰个人的处罚应相对于自然人给予从轻量刑。4、孟新兰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前科劣迹。综上,望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7日,被告人孟新兰注册成立新乡市锦坤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自公司成立以来,被告人孟新兰在未经新乡银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新乡市金穗大道688号新乡商会大厦、新乡市金穗大道399号星海假日王府等处,以每月固定收益20‰至30‰不等的高额返利为诱饵,以委托理财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至2014年8月,共计吸收约140余名社会群众资金3200余万元,截至案发,仍有2400余万元本金未还。2015年1月8日,被告人孟新兰到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孟新兰的照片、户籍证明、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经查询,无违法犯罪记录。2、新乡市锦坤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变更项目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等证实该公司2012年9月27日成立,孟新兰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黄金、白银、珠宝、手饰批发、零售、商务信息咨询、会展服务、网页设计、企业形象策划、图文设计制作。3、期货交易明细证实孟新兰、刘志力等人账户期货交易情况。4、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8日,被告人孟新兰到该局投案。5、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2013年3月19日,孟新兰购买位于新乡市金穗大道399号星海假日王府1期1、2号楼附属商业楼102号商铺,面积为270.38平方米。6、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协助查封通知书、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情况说明证实孟新兰名下位于新乡市金穗大道399号星海假日王府1期1、2号楼附属商业楼产权证号为201402819的房产已办理查封,且为第三轮候查封。7、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实2015年6月23日,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人员对新乡市百福××管理有限公司新乡百福综合门诊部进行搜查,在百福体检中心女宾部东南角门朝北的一个房间内发现堆放零散的数台电脑及白银相关产品、饰品以及镀金饰品,并予以扣押的相关情况。8、证人鲁某证言及委托理财协议、收据等证实2012年9月27日,新乡市锦坤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成立,后其一直在该公司工作,是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公司成立之初股东有孟新兰、姚某、郭某甲、刘志力四个人,孟新兰出资,其他股东没有出资只是挂个名字,后来股东变为孟新兰和姚某,孟新兰是法人兼董事长,姚某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公司经营黄金珠宝首饰,还做期货生意,投资黄金白银白糖等期货产品,同时也让客户以投资理财的名义在该公司存款。孟新兰和刘志力找自己的朋友来公司听课,由刘志力讲课,主要是讲投资期货生意可以赚钱,可以放心投资,可以得到高额利息。客户在公司投资理财,公司与客户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以月息2%至3%返还利息,期限是3个月至12个月不等。客户存款有的是现金,有的是转账,现金是交给孟新兰或者会计邱某,后存至孟新兰的账户,转账是直接转到孟新兰账户上,客户拿存款单或转账单到公司换取存款合同。每月月底返还存款利息。孟新兰将融资的钱一部分购买黄金白银饰品,一部分投资期货,一部分投资到新乡市东区百福体检中心,一部分用于放高利。其以自己及亲戚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19份投资理财合同,共投资本金143万元,得到利息40万左右,实际损失103万左右。以亲戚名义投资其可以得到10%提成,另外李金辉、李孟泰的投资其也得到过10%提成。9、证人郭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其在新乡市锦坤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发工资、打杂之类的工作。公司成立之初,孟新兰让其入股,其没有钱,孟新兰就让帮其工作,不用投资,给其一个干股。公司经营黄金珠宝首饰,还做期货生意,同时也让客户以投资理财的名义在该公司存款。孟新兰和刘志力对外进行过宣传。客户在公司投资理财,公司与客户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以月息2%至3%返还利息,期限是3个月至12个月不等。孟新兰将融资的钱一部分购买黄金白银饰品,一部分投资期货,客户反映一部分投资到新乡市东区百福体检中心。孟新兰在新乡市南干道星海假日王府有一套门面房,也是公司所在地,是2013年5月份前后购买,共花了300万元左右,是用融资的钱购买的,装修费大约50万元左右。10、证人姚某证言证实新乡市锦坤黄金珠宝有限公司2012年9月份成立,法人是孟新兰,孟新兰让其占公司20%的股份,其只是签了个名字,挂了个股东的名,没有投资,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11、证人梁某乙证言及借条、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公司变更信息、营业执照等证实2013年5月份前后,其和孟新兰认识,孟新兰让在她的锦坤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存款,其就在她公司放了钱,每一笔都有孟新兰签字的借条,从2013年6月27日开始至2013年10月25日陆续放了四笔钱,共80万元。后来锦坤公司无法返本付息后孟新兰以个人名义又借了其180余万元,其中112万元有借条,其它70万元没有借条。2013年年底,其和孟新兰商量搞××体检项目,后认识了广州达安基因有限公司(生产体检设备)郑州办事处的陈孝振,之后开始筹备新乡市百福××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3月注册成立,其是法人,股东是其和孟新兰。预付了10%的设备款,共96.5万,这部分钱是孟新兰付的钱,通过银行转账至设备生产厂家。装修款及日常开支共花费大概五六十万,由其和孟新兰共同出资,具体谁出多少记不清了。2014年4月21日,经协商,孟新兰将股权转让,抵其在锦坤公司80万元的理财款,其占100%股份。2014年6月份其将注册资金变更为2300万元,2014年11月份,其将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陈孝振,其占20%。孟新兰出事前一天晚上,她曾打电话说锦坤公司有几台电脑和几箱东西要拉到百福体检中心的一个空房间,其让她和百福体检中心工作人员张成利联系,后孟新兰和张成利还有她找的人将东西拉到百福体检中心的一个房间。张成利说拉了有几台电脑,还有几箱黄金白银饰品及没有装箱的一些黄金白银饰品,后来孟新兰又拉走几箱东西。1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底,其通过梁某甲介绍给新乡市锦坤黄金珠宝有限公司老板孟新兰当司机。2015年1月初一天晚上,孟新兰让其开车去公司拉白银饰品,同时孟新兰给新乡市东区百福体检中心负责人老梁打电话,让他找一个厢货车来公司拉白银饰品,后将十几箱白银饰品拉到百福体检中心老梁那里。2015年1月6日前后,孟新兰让和她拉着四箱白银饰品去郑州找珠宝商抵押换钱支付利息,由于价钱不合适,两人回到新乡,当天晚上孟新兰让其将四箱白银饰品送给梁某甲,梁某甲说孟新兰欠他130多万元。13、证人梁某甲证言、借条等证实其与孟新兰是朋友关系,孟新兰在2014年6月至10月期间陆续借了其112万元钱。2015年1月初知道孟新兰公司出事了,一直向她要账,她还不了钱,说要拿货抵账,其没同意。后孟新兰让他的司机王某甲将四箱白银饰品送到其处,因孟新兰欠其钱,其就收下了。后将这些饰品卖了8万元钱。14、证人方某甲证言及产品销售单证实其是河南唯卡尼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其和新乡锦坤黄金珠宝有限公司负责人孟新兰认识,孟新兰说可以给其一些银条支持其创业。2013年7、8月份,其公司成立,其去孟新兰那里取了一批银条,后来她公司也陆续送来几批银条,大约有210公斤左右,让其公司将这些银条加工成首饰来销售。后来孟新兰公司陆续拿走几批银条和加工成的首饰。2014年5、6月份,孟新兰称其公司资金周转紧张,让把以前给的银条折算成现金,孟新兰提供的银条总价值六七十万左右,其公司通过网银转账给孟新兰724001元现金。15、证人孟某证言及委托理财协议、收据、车辆转让协议书、河南省二手车买卖合同、发票等证实其与孟新兰是姐妹关系,其与孟新兰公司共签了4份投资理财协议,共投资40万元,得到利息153000元,实际损失247000元。其还陆续借给孟新兰40万元现金,后孟新兰公司资金出现困难,其让孟新兰把借的钱先给还了,后孟新兰她将名下的两部车抵给了其,一辆白色大众途观越野车,一辆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两部车合计冲抵欠款30万元,并于2014年9月19日过户到其丈夫李利名下。2014年11月5日、11月23日,其和爱人将这两辆车卖给了专门做二手车生意的马会宾,共卖了30万元钱。16、证人邱某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锦坤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会计,2012年8月至2014年9月在该公司工作,负责收取客户存款及银行转账并签订客户投资理财协议。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孟新兰,兼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部业务,公司经营黄金白银首饰,做期货生意,同时让客户以投资理财名义在公司存款。公司成立之初,孟新兰和刘志力找自己熟人朋友到公司听课,主要给客户讲期货知识,让客户在公司存款。前期存款是公司与客户签订浮动收益理财协议,五五分成,2012年11月份之后都是固定收益,公司以月息2%至3%返还利息,期限是3个月到12个月不等,每月月底返还客户存款利息。客户交款有的是现金,其和鲁某再存至孟新兰账户上,有的是银行转账,客户拿到存款单或转账单后到公司换委托理财协议。从2012年10月中旬公司开始融资至2014年9月份,融资金额3300万元左右,涉及人数大约150至200人。公司融资的钱,一部分用于购买黄金白银饰品,一部分用于投资期货,一部分投资到新乡市东区百福体检中心,还有一部分大约1000万元用于返还客户的存款利息,星海假日王府商铺是2013年5月份前后购买,价值270万元,可能是用客户存款的钱购买,商铺的装修款都是用的客户存款的钱,还有一部分钱用于公司正常运营。2015年1月初,孟新兰将公司的白银饰品及银条拉到百福体检中心。其在该公司投资了1万元,月息是3%,得到利息大约5000元左右。17、证人郭某乙、罗某证言证实二人在新乡市锦坤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工作,是公司的期货操盘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孟新兰,负责公司的全部业务。公司销售黄金白银饰品,做期货生意,同时以投资理财的名义让客户来公司存款。公司与客户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以月息2%至3%返还利息,期限是3个月到12个月不等,与客户签订协议由会计邱某办理,客户存款有的是现金,有的是银行转账,客户拿到存款单或转账单后来公司换取委托理财协议,每个月月底公司返还利息,小部分以现金返还,大部分由公司会计邱某通过网银转账至客户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孟新兰将融资的钱一部分用于购买黄金白银饰品,一部分用于期货投资,一部分投资到新乡市东区百福体检中心,一部分用于返还客户的存款利息,还用吸收的钱购买了星海假日王府店铺。郭某乙以其弟弟郭彦甫名义与公司签订了理财协议,利息是3%,共投了4万元,得利息2.28万元,实际损失1.72万元。18、证人方某乙证言证实其2013年9月2日至2014年10月30日在新乡市锦坤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公司仓库进出货管理,店面销售统计,有时帮助会计邱某办理客户存款理财协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新兰,负责公司的全部业务。公司销售黄金白银饰品,做期货生意,同时以投资理财的名义让客户在公司存款。公司成立之初孟新兰通知熟人朋友到公司听课,由孟新兰和公司刘志力讲课进行宣传。客户在公司存款投资理财,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以月息2%至3%返还利息,期限是3个月到12个月不等。孟新兰将融资的钱一部分用于购买黄金白银饰品,据说有一部分投资到新乡市东区百福体检中心,还有一部分用于返还客户的存款利息。孟新兰购买了星海假日王府店铺,是否用融资的钱不清楚。19、证人何某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10月中旬至2014年11月在新乡市锦坤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写材料、文秘之类的工作。公司法人是孟新兰,公司销售黄金白银饰品,做期货生意,同时以投资理财的名义让客户在公司存款。孟新兰、刘志力给客户讲课,让来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客户在公司存款投资理财,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以月息2%至3%返还利息,期限是3个月到12个月不等。其向几个战友和朋友介绍过公司可以理财,利息高,他们就来公司存款理财了,公司将这几个熟人记到了其名下,给其好处费。其在公司陆续存款16万元,得到利息8.5万,实际损失7.5万。孟新兰将吸收的钱一部分用于购买黄金白银饰品,一部分用于投资期货,听客户反映将一部分资金投到百福体检中心。20、证人申某证言及委托理财协议、收据等证实其2012年9月3日至2014年10月中旬在新乡市锦坤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店面金银饰品的销售。公司法人是孟新兰,公司成立不久就开始融资,以月息2%至3%不等返还客户利息,期限3个月到12个月不等,具体融资金额和人数其不清楚。公司融资的钱,孟新兰一部分用于购买黄金白银饰品,一部分用于投资期货,后来听客户说孟新兰在新乡市百福体检中心投资了。其以本人及亲戚名义在该公司共投资40万元,得息13万元,实际损失27万元。21、证人孔某证言及委托理财协议、收据等证实其2014年10月份到新乡市锦坤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工作,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新兰是多年的朋友。2014年6月份孟新兰找其借钱,说公司周转困难,并说投资理财以2%的利息返还,后其与该公司签订一份投资理财合同,投资本金3.5万元,实际损失3.5万元。另外其还介绍了三个朋友到该公司投资。22、证人张某甲、赵某甲、魏某、周某、马某、刘某甲、郑某、徐某、王某乙、裴某、林某、吕某、贺某、赵某乙、赵某丙、杨某甲、侯成富、王某丙、崔某、姬某、彭某、杨某乙、卓某、常某、焦某、王某丁、丁某、付某、石某、秦某、文某、刘某乙、张某乙、范某、刘某丙、李树民、张某丙、张某丁、姜某、王某戊、于某、王某己、刘某丁、郭某丙、黄某甲、黄某乙、王某丁、邢凡等人的证言、委托理财协议、收据等均证实他们通过朋友介绍等途径知道新乡市锦坤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有理财项目,投资理财非常稳妥,零风险,后到该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相关情况。22、被告人孟新兰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9月,其投资成立了新乡市锦坤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开始在新乡市南干道商会大厦B座28楼,2013年5月份搬至新乡市南干道星海假日王府西进口一二层,其是法人兼董事长,副董事长郭某甲主管公司行政,总经理刘志力负责公司业务,办公室主任是鲁某,会计是方伟丽和邱某,文秘是何某,期货操盘手是郭某乙和罗某,还有三个销售黄金白银的店员王双、申某、付明丽。顾客来公司购买黄金,其给他们介绍有两种买黄金的方式,一种是直接购买黄金首饰,另一种是投资理财,享受固定分红。顾客来后很少购买黄金首饰,大都是投资理财。客户在其公司投资理财,其公司与客户签订投资理财协议,2012年以月息3%返还客户利息,2013年以后以月息2%至2.6%返还利息,每月底返还,有的返还现金,大部分是返还到客户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到公司投资的客户大约一百五六十个人,投资金额大约2000多万。吸收的资金用于购买黄金白银相关产品、投资期货生意、返还客户利息及介绍人提成、投资百福体检中心等。由于黄金市场不好,公司投资期货生意赔了钱,资金周转缓慢,2014年8月30日以后没再返还利息,9月30日与客户签订了停息返本的协议。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新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社会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孟新兰成立公司后即主要开始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其行为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新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二、违法所得2400余万元予以追缴,返还各集资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敬轩审 判 员  张敬美人民陪审员  宋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嘉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