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6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15)保执97号农行襄阳高新支行与新轴轴承公司、嘉锐投资公司、胡大寨、周兵、施红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区支行,襄阳新轴轴承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嘉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大寨,周兵,施红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60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襄阳高新支行),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园路9号。负责人李少勇,农行襄阳高新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俊明、贾曦,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襄阳新轴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轴轴承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柳林村。法定代表人胡大寨,新轴轴承公司经理。被告武汉嘉锐投资担保有限公���(以下简称嘉锐投资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武汉万达中心写字楼13层7-10单元。法定代表人熊英,嘉锐投资公司经理。被告胡大寨,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周兵,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施红民,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襄阳高新支行与被告新轴轴承公司、嘉锐投资公司、胡大寨、周兵、施红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怡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五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4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值的其他财产。原告自愿以其所有财产作为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新轴轴承公司、嘉锐投资公司、胡大寨、周兵、施红民在银行的存款14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露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