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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产总公司与毕凤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房产总公司,毕凤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005号原告天津市房产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50号。法定代表人姚雨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通,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凤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房产总公司与被告毕凤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天津市房产总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产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王 盛人民陪审员  刑中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宋晓慧书 记 员  徐 浩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