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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野象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创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326号原告野象自动化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顺勇,总经理。被告上海创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野象自动化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创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国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蓉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