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佛山市康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林泽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康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佛山市康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林泽明,蔡树辉,李秋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康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蔡树辉。委托代理人:朱天养,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胡正雄。委托代理人:王聪、黄凯群,均系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佛山市康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蔡树辉。原审被告:林泽明,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蔡树辉,住。原审被告:李秋达,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592之二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双方签订的《银行信贷额度:佛山市康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人)》,属于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被上诉人并未对争议条款进行说明和解释,也没有协商进行选择,应属无效。因此本案应依原告就被告原则,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银行信贷额度:佛山市康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人”)》关于法律适用及管辖的条款约定:……如果就本函项下或与本函有关的任何争议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则由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非排他性管辖……。上述约定管辖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约定,依法有效。上述合同贷款人(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30、232号万菱汇首层42号商铺,万某国际中心第17层05、06、07、08单元及第18层全层单元,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银行信贷额度:佛山市康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人)》,属于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应属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