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孙连京与山东省垦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强拆行政强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京,山东省垦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垦行初字第15号原告孙连京。委托代理人田惠臣,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垦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垦利县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胥光远,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学彬,山东省垦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第三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东营市垦利县胜坨镇。法定代表人王秀生,董事长。原告孙连京诉被告山东省垦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强拆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孙连京于2015年10月26日以涉案二栋在建宿舍楼的拆除引发的所有纠纷及问题均已解决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垦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连京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垦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连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连京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顾国云人民审判员 张恒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燕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