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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856号被告吕某某,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永红小区。被告梁某某,女,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裁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