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4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童爱珍与干亦春、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爱珍,干亦春,章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309号申请执行人:童爱珍。被执行人:干亦春。被执行人:章秀英。申请执行人童爱珍与被执行人干亦春、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133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房产在(2015)甬余执民字第1134号案件中拍卖处理,本案可在拍卖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帐户内只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3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