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曹艺贤与董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365号原告曹艺贤,男,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董国强,男,汉族,1968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艺贤诉被告董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艺贤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艺贤以被告已经清偿本案债务为由自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艺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901元,由原告曹艺贤负担。审 判 长 张来喜代理审判员 吴桂桃代理审判员 翁丰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正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