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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4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孟祥银诉湖南楚鸿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银,湖南楚鸿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4297号原告孟祥银,男,1936年6月12日出生。被告湖南楚鸿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建云。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原告孟祥银诉被告湖南楚鸿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祥银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孟祥银以被告颜建云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孟祥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