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4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孟祥银诉湖南楚鸿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银,湖南楚鸿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4297号原告孟祥银,男,1936年6月12日出生。被告湖南楚鸿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建云。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原告孟祥银诉被告湖南楚鸿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祥银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孟祥银以被告颜建云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孟祥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