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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大连盛金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大连广龙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庞爱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盛金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大连广龙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庞爱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2341号原告:大连盛金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增治。被告:大连广龙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爱庆。被告:庞爱庆。原告大连盛金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广龙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庞爱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二被告送达起诉材料,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二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连盛金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