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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1305号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鹏,该公司职员。被告:罗建军,男,汉族,年龄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彤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艳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