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7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兴国与金洪涛、鹿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国,金洪涛,鹿占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712-1号原告赵兴国。委托代理人兑义。被告金洪涛。被告鹿占恒。关于原告赵兴国诉被告金洪涛、鹿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兴国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兴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3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兑义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鱼国用(1993)字第08270822219号土地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