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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谢良大、谢五侬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良大,谢五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刑初字第0076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良大,农民。因盗窃于2011年8月29日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6月14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谢五侬,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5)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良大、谢五侬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良大、谢五侬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4时许,被告人谢良大、谢五侬窜至长沙市雨花区东塘街道华银园小区19栋1002房被害人郭某住处,由被告人谢五侬望风,被告人谢良大使用卡片插门入室,盗得被害人郭某的现金。随后,被告人谢良大、谢五侬窜至该小区19栋202房被害人曹某住处,由被告人谢五侬望风,被告人谢良大使用卡片插门,2被告人共同进入房内盗得被害人曹某的现金。2被告人共计盗得上述2被害人的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所盗赃款已被挥霍。同日20时许,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东塘派出所民警将2被告人抓获,并扣押被告人谢良大的作案工具卡片1张。上述事实,被告人谢良大、谢五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东塘派出所出具的线索来源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谢五侬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的照片,雨公(刑)勘(2015)2693、269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015)长公雨刑现照字第2693、2694号《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1)蕉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宁德监狱(2013)闽宁监释第192号《释放证明书》,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福州市第二看守所(2014)0582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郭某、曹某的陈述,被告人谢良大、谢五侬的供述及其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良大、谢五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第1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良大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五侬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第2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良大、谢五侬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良大、谢五侬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良大、谢五侬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良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二、被告人谢五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三、责令被告人谢良大、谢五侬退赔被害人郭芳、曹家塽损失款人民币共计7000元;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卡片1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危 唯人民陪审员  曾蕴敏人民陪审员  张 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