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岑某撰与谭某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撰,谭某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岑某撰,居民。被告谭某荣,居民。原告岑某撰与被告谭某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原告岑某撰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岑某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莫安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桂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