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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5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蔡某与张掖市某某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张掖市某某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622号原告蔡某,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建国,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兴禄,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宗某某,系该院副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张掖市某某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张掖市某某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葛小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