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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58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贾智,河北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原告刘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担负。助理审判员  岳春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丽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