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许子秀等与李文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子秀,薄风娥,李文冬,李玉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保字第231号申请人:许子秀,女,生于1947年1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薄风娥,男,生于1943年8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李文冬,男,生于1974年2月15日,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申请人:李玉良,男,生于1972年8月20日,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涉案的冀JL77**/冀JGL**挂重型半挂车一辆,保全金额50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冀JL77**/冀JGL**挂重型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方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