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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臧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谢元勋与黄作谦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元勋,黄作谦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臧民初字第362号原告谢元勋。委托代理人柳运波。被告黄作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元勋与被告黄作谦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元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谢元勋负担。审判员  于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