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臧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谢元勋与黄作谦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元勋,黄作谦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臧民初字第362号原告谢元勋。委托代理人柳运波。被告黄作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元勋与被告黄作谦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元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谢元勋负担。审判员 于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