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绍毅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绍毅,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6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绍毅,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资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金芳,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法务部经理。上诉人刘绍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5)阿市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刘绍毅,被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侯金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5)阿市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刘绍毅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孟 世 敏代理审判员 赵 培 培代理审判员 马 婕 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卡米力江·吐尔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