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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宋美玲、席慧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美玲,席慧锋,麻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宋美玲,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席慧锋,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麻海峰,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无业,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美玲申请执行席慧锋、麻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其人目前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开执字第202号宋美玲申请执行席慧锋、麻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李志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