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穴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化设与左鹏、仲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化设,左鹏,仲翠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阳穴民初字第161号原告:陈化设。被告:左鹏。被告:仲翠芝。原告陈化设与被告左鹏、仲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化设、被告仲翠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左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上列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该款经原告索要,被告借故拖延至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裁判。被告仲翠芝辩称,原告所述的借款确实存在,因为左鹏发生车祸,需要用钱。被告左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被告仲翠芝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经多次索要未果,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另查,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由于被告左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借条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的偿还借款。本案中原告陈化设起诉被告左鹏、仲翠芝要求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有被告仲翠芝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左鹏、仲翠芝在借款时系合法夫妻,因此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左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已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鹏、仲翠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化设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二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军代理审判员 朱善海人民陪审员 王绪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日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