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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二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二初字第002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5)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在其家中利用QQ聊天工具冒充鲁某同学韩某,以免费升级QQ为名骗取鲁某的QQ账号、密码及语言信息,后被告人王某登陆鲁某QQ账号与鲁某小姨滕某某联系,取得滕某某信任并获取滕某某的微信账号、登陆密码,后被告人王某将滕某某绑定在微信账号的建设银行卡内的6200元人民币转走。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8月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新安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某人民币6200元,后发还给被害人滕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新安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王某到案经过、户籍基本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人鲁某、韩某的证言,被害人滕某某的陈述,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并退清全部赃款,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2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新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