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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许明建、林春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许明建,林春秋,黄亦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新建村。法定代表人:王泽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秋孟,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明建。被告:林春秋。第三人:黄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明建、林春秋、第三人黄亦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玲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