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47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戴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以愿给被告戴某一次和好夫妻关系的机会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黄爱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