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执字第8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昌执字第88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凯文,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小虎,公司董事长。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昌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西昌美丽阳光酒店有限公司的收入657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英建审判员 郑成轩审判员 胡 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