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唐国林与崔伯如、马伯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唐国林。被告崔伯如,被告马伯生。被告丁新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国林与被告崔伯如、马伯生、丁新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国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国林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国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国林负担。审判员 章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丽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