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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民一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黄春兰与杨小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兰,杨小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一初字第488号原告黄春兰,女,侗族。委托代理人林鑫,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清,男,侗族。委托代理人谭超,男,汉族,芷江侗族自治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春兰与被告杨小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舒婷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俊龙、人民陪审员杨玲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蒋镇嶷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黄春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林鑫,被告杨小清及其委托代理人谭超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春兰诉称:2013年8月30日(农历)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杨小清所办的制香厂做工。2014年9月29日早上,原告在制香厂上班喂香时右手不幸被机器绞伤。原告被送进怀化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右环指末节离断并缺失,右中指甲根处离断。出院后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和被告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损害,被告作为雇主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杨小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1848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小清系个体工商户,原告黄春兰系被告杨小清的雇工,原告黄春兰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伤致残,属于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原告黄春兰与被告杨小清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故原告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春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舒 婷人民陪审员  李俊龙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镇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