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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唐攀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攀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2259号罪犯唐攀(曾用名唐峰秀),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玉区法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2013年6月19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个月,并提供了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累计奖励分73.44分。以上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攀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1月10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银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