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韩璘、陈亭、CHENLIANG与林浩明、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和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璘,陈亭,陈亮,林浩明,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瑞和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200-2号原告:韩璘。原告:陈亭。原告:陈亮(CHENLIANG)。被告:林浩��。被告: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汇处卓越世纪中心*号楼2806-2809。法定代表人:黄贤。委托代理人:石怀方,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魏红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被告:深圳瑞和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汇处卓越世纪中心*号楼**层2801。法定代表人:黄贤。原告韩璘、陈亭、陈亮诉被告林浩明、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瑞和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根据原告韩璘、陈亭、陈亮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了(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2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陈亭所拥有的卓越时代广场4A01(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5949**号)、卓越时代广场4A02(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5949**号)、东方新天地广场D座910(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7271**号)房地产,以价值人民币21432990.2元为限;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林浩明、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瑞和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1432990.2元为限。2015年10月23日,原告韩璘、陈亭、陈亮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三被告的财产保全、解除对原告陈亭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韩璘、陈亭、陈亮的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原告陈亭的担保财产及三被告被查封的财产均予以解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原告陈亭所拥有的卓越时代广场4A01(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5949**号)、卓越时代广场4A02(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5949**号)、东方新天地广场D座910(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7271**号)的房地产;二、解除查封被告林浩明所拥有的深圳市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2401号(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676**号)、深圳市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2402号(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678**号)、深圳市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2403号(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676**号)、深圳市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2404号(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681**号)、深圳市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2405号(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68073���)、深圳市罗湖区桂花大厦A,B栋1-19C(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20005483**号)、深圳市罗湖区仙湖山庄(二期)23号楼(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20005951**号)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育 元代理审判员 林 建 益代理审判员 赵 雪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启荣(兼)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