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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程兴营诉李宏新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兴营,李宏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502号原告:程兴营,男。被告:李宏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兴营与被告李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兴营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兴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兴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兴营负担25元,余款退还。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书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