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程兴营诉李宏新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兴营,李宏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502号原告:程兴营,男。被告:李宏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兴营与被告李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兴营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兴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兴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兴营负担25元,余款退还。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书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