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三明市佳鸿贸易有限公司、九江昌平实业有限公司新余澳鑫分公司等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3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住所地三明市。代表人刘宏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萍,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三明市佳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刘荣宝,董事长。被告九江昌平实业有限公司新余澳鑫分公司,所地江西省分宜县。代表人林昌平,董事长。被告徐元斯,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被告罗荣华,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陈伟清,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被告三明市白岩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沈丽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被告三明市佳鸿贸易有限公司、九江昌平实业有限公司新余澳鑫分公司、徐元斯、罗荣华、陈伟清、三明市白岩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三明市佳鸿贸易有限公司、九江昌平实业有限公司新余澳鑫分公司、徐元斯、罗荣华、陈伟清、三明市白岩矿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保全的财产与本案相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三明市佳鸿贸易有限公司、九江昌平实业有限公司新余澳鑫分公司、徐元斯、罗荣华、陈伟清、三明市白岩矿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