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朱正洪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洪,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凤良,韦俊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190号原告:朱正洪,身份证号。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泳。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被告:卢凤良。被告:韦俊萍。原告朱正洪与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凤良、韦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朱正洪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卢朱正洪负担。审 判 长  曹 倩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李德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