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朱正洪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洪,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凤良,韦俊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190号原告:朱正洪,身份证号。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泳。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被告:卢凤良。被告:韦俊萍。原告朱正洪与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凤良、韦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朱正洪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卢朱正洪负担。审 判 长 曹 倩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李德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