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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华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世勇、蒋毅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世勇,蒋毅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291号申请人华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江滨路49号。法定代表人林良松,局长。委托代理人叶凯荣,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华安县××计生办专职干部,住华安县。被执行人张世勇,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蒋毅冰,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世勇、蒋毅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华执审字第5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