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曹燕云劳动争议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南执字第2115号天津祥隆盛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曹XX与被告天津祥隆盛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5)第4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南执字第2115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何水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