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3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蒋树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蒋树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318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43号。法定代表人姜健,行长。被告蒋树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告蒋树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7.64元,减半收取338.82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负担。审判员 孟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晓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