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符江锋与被执行人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891号申请执行人符江锋(符江峰)被执行人张建申请执行人符江锋与被执行人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5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建未履行该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符江锋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张建立即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符江锋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53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建与申请执行人符江锋就上述执行款项自愿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由张建向申请执行人符江锋偿还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87200元,于2015年10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符江锋给付人民币50000元,于2015年10月26日前将剩余款项人民币37200元向申请执行人符江锋一次性给付完毕。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00元被执行人张建自愿负担。若被执行人张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符江锋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8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卫东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