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861号上诉人高红波与被上诉人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8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红波,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海燕,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琦,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鲁巷珞瑜东路光谷步行街3号4区****号。法定代表人:邹国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晖,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琳,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其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晖,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琳,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红波为与被上诉人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红波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红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红波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高红波负担,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雯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