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戴有怀、柴建华与冯雪松、王瑞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有怀,柴建华,冯雪松,王瑞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92号原告:戴有怀,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柴建华,女,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丽萍,滁州市琅琊区西涧法律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雪松,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王瑞伟,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曾庆松,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有怀、柴建华诉被告冯雪松、王瑞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有怀、柴建华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有怀、柴建华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有怀、柴建华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雅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