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3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纪彬与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彬,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侯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3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彬,女,1964年4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9层东区。法定代表人乔阳。委托代理人徐辰,男,1988年3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蕊,女,1992年3月23日出生。原审被告侯青山,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上诉人纪彬与被上诉人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侯青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商)初字第36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纪彬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纪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纪彬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96元,公告费260元,由纪彬、侯青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纪彬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代理审判员 尚 晓 茜代理审判员 金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迪书记员李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