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骆某与谢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谢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骆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与被告谢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负)。代理审判员 王海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陈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