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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骆某与谢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谢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骆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与被告谢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负)。代理审判员  王海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陈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