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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爱萍与被申请人黄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萍,黄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482号申请执行人吴爱萍,女。被执行人黄冬梅,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吴爱萍与被执行黄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黄冬梅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黄冬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行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二、对被执行人黄冬梅个人工资账户中全部存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行)予以划拨到四川省南江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凯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