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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谢国为与穆万华、冯开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为,穆万华,冯开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960号原告:谢国为,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刘建奎,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穆万华,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冯开珍,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穆万华,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经开区。负责人:王前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威,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为与被告穆万华、冯开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国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穆万华、冯开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为撤回对被告穆万华、冯开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谢国为负担。审判员 沈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秋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