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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民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袁某诉被告陈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陈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商初字第440号原告袁某,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陈某,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原告袁某诉被告陈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10月25日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本院遵从其意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陆  安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清波(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