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民管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立强、刘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强,刘喜,江朝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民管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强,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喜,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朝财,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上诉人王立强因与被上诉人刘喜、江朝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一初字第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地、被告王立强住所地在安徽省蒙城县,由蒙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有利于查清事实,维护法治公平。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江朝财的住所地在江西省横峰县,故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贻贞审 判 员 郑 彬代理审判员 雷朝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佳雯 来源:百度“”